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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英文简称为CIETAC)是世界上主要的常设商事仲裁机构之一,1956年4月成立,附设于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
经过五十余年的不懈努力,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现在是世界上最忙碌的仲裁机构之一,为中国《仲裁法》的制定和中国仲裁事业的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并以其独立、公正和高效在国内外享有盛誉。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山东办事处于2004年4月成立,并在青岛市设立联络处,业务上接受仲裁委员会的直接领导。
山东办事处和青岛联络处坚持“快捷、优质、公正”的原则,为中外当事人办理涉及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内的仲裁案件提供相关的、必要的服务。
职责
·为当事人提供仲裁咨询;
·就近接受当事人的仲裁申请,并在三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和所附材料转交仲裁委员会,由仲裁委员会决定是否受理;
·按照仲裁委员会的指示或委托,协助安排仲裁委员会在当地的开庭事宜;
·从事仲裁宣传和仲裁协议的推广工作;
·办理仲裁委员会指定或委托的其他事项。
受案范围
·国际的或涉外的争议;
·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或台湾地区的争议;
·外商投资企业相互之间以及外商投资企业与中国其他法人、自然人及/或经济组织之间的争议;
·涉及中国法人、自然人及/或其他经济组织利用外国的、国际组织的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资金、技术或服务进行项目融资、招标投标、工程建筑等活动的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特别规定或特别授权由仲裁委员会受理的争议;
·当事人协议由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其他国内争议。
仲裁的优势
·一裁终局;
·当事人意思自治;
·具有高度保密性;
·费用低廉,程序快捷高效;
·裁决在国际上得到广泛承认和执行(140多个国家和地区)。
示范仲裁条款:"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Any
dispute arising from or in connection with this Contract shall be
submitted to China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nd Trade Arbitration
Commission for arbitration which shall be conduct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Commission’s arbitration rules in effect at the time of applying
for arbitration. The arbitral award is final and binding upon both
parties.)
对于上述仲裁条款,当事人还可以附加约定下列事项:
·仲裁地点及/或开庭地点;
·仲裁语言;
·仲裁员人数及/或仲裁员国籍;
·仲裁所适用的法律;
·使用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
仲裁规则及程序等相关详细资料请登陆http://www.cietac.org/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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