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红权

联系我们

姓名:吴红权
手机:15950833399
邮箱:mousecat@126.com
证号:13206201610215070
律所:江苏江海明珠律师事务所
地址:启东市汇龙镇人民中路环球商务中心2301室

首页: 律师文集 > 离婚纠纷> 正文

离婚纠纷

离婚纠纷之救济制度简评

来源:启东律师   网址:http://www.lawqd.com/   时间:2016/6/18 14:45:25

  核心内容:《婚姻法》对离婚设定了三项救济制度,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论文摘要]:法制日益健全,人们维权意识不断增强,为有效制止重婚、婚外同居、家庭暴力等婚姻内部的侵权行为,维护弱者利益,对离婚救济制度进行分析评价,以期使离婚救济制度日臻完美,为建立文明、稳定、和睦的婚姻家庭服务。

  《婚姻法》对离婚设定了三项救济制度。

  一是家庭劳务补偿制度:婚姻法第40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支付出较多的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予以补偿。”

  二是经济帮助制度。《婚姻法》第42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当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三时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以上三项制度中,家务劳动补偿和离婚损害赔偿为新增设的制度。离婚救济制度经过二年的司法实践,其优劣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证明。

  一、离婚救济制度体现了时代性与适应性

  1980年的《婚姻法》是在1950年《婚姻法》基础上,为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保障公民的婚姻家庭权益,促进社会文明进步而进行的必要修订,但他没有脱离1950年《婚姻法》的框架。2001年4月28日公布的修订后的《婚姻法》,创设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将过去《婚姻法》中的有关夫妻双方权利、义务软性规定进一步具体化、硬性化,目的是通过赔偿的方式使得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使侵害人在对受害人支付赔偿金的过程中,在其财力受到一定的损耗的同时,也丧失从事损害行为的信心,从而遏制从事违法行为的意念。另一方面保证了国家通过公力救助,使得受到侵犯的权利人的相对利益得到补偿,从而强化国家对权利的保障。离婚救济制度张扬了人文关怀的精神,强化了对人特别是处于弱势之人的保护,具有明显的时代特征,适应了社会向前发展,日趋文明的趋势。

电话联系

  • 15950833399